安
监 |
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 |
1、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复印件;
2、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等)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7、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8、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9、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0、经营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提交储存场所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的证明文件、资料。
经营成品油的,还应提交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就提交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还应出具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出具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
1、受理
2、初审
3、上报 |
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市安监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布或不预颁布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
不收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