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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县安全生产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规定

  为规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安全生产事故报告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伤1-2人安全生产事故的,单位负责人或业主应当立即报告所在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或其主管部门。镇政府(县开发区)或主管部门在24小时内,将事故基本概况报县安监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3-5人安全生产事故的,事故单位负责人或业主应当立即直接报告所在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或主管部门以及县安监、公安、工会等部门。相关部门应立即将事故概况在24小时内分别报县政府办公室及县政府相关领导。
  3、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6人以上,水上交通、海洋渔业、火灾、铁路路外安全事故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接到事故报告的县公安、交通、农牧渔业等部门应当立即报县政府办公室和县安监部门。
  4、凡发生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6人以上安全事故的,接到事故报告后的县安监、公安、交通、农牧渔业等相关部门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办公室,并按规定向省市相关部门报告。
  5、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当地镇政府(县开发区)及有关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迅速组织救助,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性大小确定是否启动镇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凡发生一次死亡2人或重伤6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县政府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必须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抢救,指导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大小确定是否启动县级安全事故紧急救援预案。
  7、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9人以上的安全事故,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以及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并根据事故性质、危害大小确定是否启动县级重特大安全事故紧急救援预案。
  8、事故单位、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及相关部门不得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处理权限
  (1)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轻伤或者一次重伤1-2人的安全生产事故,由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报所在镇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以及县安监部门。
  (2)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次死亡1人或者重伤3-5人的安全生产事故,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县安监、公安、监察、工会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a、安监部门: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起草事故调查报告初稿。
  b、公安部门:做好当事人、现场目击者调查笔录,参与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认定、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确保事故调查组、事故善后组工作的有序开展。
  c、监察部门:分清事故责任,对安全责任事故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d、工会:参与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
  e、相关专业部门:参与事故调查,提供所涉专业的国家标准、行业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专业鉴定结论。
  f、各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意见。
  (3)凡一次死亡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6人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按法律授权,由上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安全生产事故,重、特大未遂安全生产事故,火灾事故,海洋捕捞和养殖、道路交通、水上交道、铁路安全事故,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2、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的发生经过、人员伤亡、事故原因和经济损失以及事故抢救等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人,提出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3)提出事故教训、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
  (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5)向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6)事故调查组如果对事故原因分析和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安监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安监部门及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县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的时限(一般情况下为60日,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30日)。
  (7)事故调查报告形成后,上报至有权结案部门和有关部门。
  3、安全生产事故结案
  (1)轻伤事故,由事故单位所在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或其主管部门批复结案。
  (2)重伤事故,一次重伤5人以下事故,由县安监部门批复结案;一次重伤6人以上的事故,由市级以上安监部门批复结案。
  (3)死亡事故,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由县安监部门批复结案;一次死亡2人以上的事故,由市级以上安监部门批复结案。
  (4)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道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事故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三、关于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理
  1、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理工作涉及到社会稳定,应引起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事故善后工作由事故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或其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县开发区)或其主管部门应立即召集事故单位和伤亡者亲属就事故赔偿等事项进行调解。
  2、县安监、公安、劳动、卫生、民政、工会等部门应派员协助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通报事故经过,负责维护治安秩序;安监部门负责事故性质认定,通报事故原因;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赔偿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卫生部门负责职业病、职业中毒方面以及医疗抢救过程的情况通报;民政部门负责尸体保管、火化等工作;工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事故伤亡者所在镇人民政府(县开发区)和村委会应派员协助善后处理,做好伤亡者家属的思想稳定工作。
  4、事故单位和伤亡者亲属就事故赔偿等事项经调解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由伤亡者亲属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赔偿等事项。
  四、关于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对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一是要追究肇事者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二是要追究事故单位业主或法定代表人的责任;三是要追究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四是要追究当地镇政府(县开发区)的领导责任;五是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对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发生死亡1人以上责任事故,依法追究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镇政府(县开发区)或相关部门因安全生产工作组织领导不力,监督管理不到位,留下安全管理盲区而发生一起重伤3人或死亡1人事故的,依法追究镇政府(县开发区)和部门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性质相同重伤3人或死亡1人事故,或发生一起重伤6人以上或死亡2人以上事故的,依法追究镇政府(县开发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对失职、渎职或徇私枉法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根据事故的责任认定,纪检监察部门,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参加事故调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按省、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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